土耳其环境、城市化和气候变化部以及交通和基础设施部发布了一项新规,旨在根据2009年《香港国际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回收公约》,对船舶回收设施的授权、运营、检查和执法进行规范。该法规适用于在土耳其运营的船舶回收设施,并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于一些在公约范围之外从事船舶回收活动的公共设施。
此前,包括欧洲钢铁协会 (EUROFER)、欧洲回收利用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拆船平台在内的多个组织呼吁对非欧盟船舶回收设施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并将土耳其拆船设施从欧盟批准的回收名单中移除,直到环境和运营标准得到改善, 正如 SteelOrbis 此前报道的那样。
加强授权和操作要求
根据新框架,船舶回收设施必须先获得相关部委的授权才能开展回收活动。为获得授权,设施需要编制一份船舶回收设施计划(SRFP),其中应概述操作程序和组织结构;此外,还需要为每艘计划拆解的船舶编制一份船舶回收计划(SRP)。每份船舶回收计划都必须获得部委批准后,回收作业才能开始。
符合文件要求并通过现场检查的设施将获得有效期最长为五年的船舶回收授权证书。该证书仅限特定设施使用,不得转让。相关法规要求经营者建立以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为重点的管理体系。危险材料和废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境法规,同时设施必须为员工提供培训、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响应程序。
该法规引入了详细的环境监测要求。各设施必须每年对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进行监测,并将结果提交给环境、城市化和气候变化部。包括起重系统、压力容器、储罐、电气装置和消防系统在内的关键设备,必须由授权机构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和回收程序
检查活动将由该部委和检查、鉴定和审计委员会(ITDK)开展。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内,可能会进行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拟接收船舶进行拆解的设施必须提前通知相关港务局。船舶未经国际船舶回收准备证书且未完成所有必要的通知程序,不得进入回收设施或开始拆解作业。回收作业完成后,设施运营方必须在14天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完工报告。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专业职责只能由合格人员履行,但最终责任仍由设施运营方承担。
引入了新的细颗粒物和悬浮机制
该法规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违反已批准的回收计划运营的设施可能面临 10 万土耳其里拉(约合 2152 美元)的罚款。未按要求通知或不配合检查而开始回收活动,可能被处以 50 万土耳其里拉(约合 10761 美元)的罚款。在授权证书被吊销期间继续运营,可能被处以 100 万土耳其里拉(约合 21522 美元)的罚款。未经授权的现场船舶回收活动,相关责任方将被处以 100 万土耳其里拉的罚款,而参与其中的个别工人可能面临 10 万土耳其里拉的罚款。
一年内屡次违规将导致处罚加重,第三次违规可能导致设施运营许可证被吊销三个月。如发现严重的环境、安全或安保风险,有关部门也有权部分或全部暂停相关设施的运营。
证书有效期与所有权和运营变更相关
该法规列出了授权证书可能失效、暂停或撤销的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包括证书到期、主管部门施加的活动限制、设施使用权终止、公司所有权转让超过50%,或设施产能或土地面积发生至少20%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