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韩国的定尺碳素钢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终裁决定,与2009年9月24日的初步裁决结果一致。
美国商务部裁定,三家韩国公司(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韩国现代尾浦船坞公司Hyundai Mipo Dockyard Co. Ltd和韩国JeongWoo Industrial Machine有限公司)最终倾销幅度被定为32.7%。商务部已撤销了对韩国大宇国际株式会社(Daewo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复审,原因是该公司在调查期间没有向美国输送任何涉案产品。
此次复审调查期为2008年2月1日-2009年1月31日,国内原告方为纽柯集团。
涉案产品海关税则号如下:7208.40.3030, 7208.40.3060, 7208.51.0030, 7208.51.0045, 7208.51.0060, 7208.52.0000, 7208.53.0000, 7208.90.0000, 7210.70.3000, 7210.90.9000, 7211.13.0000, 7211.14.0030, 7211.14.0045, 7211.90.0000, 7212.40.1000, 7212.40.5000和 7212.50.0000。
据悉,韩国产定尺碳素钢板还面临反补贴税,上述四家公司的反补贴税率达到3.26%,这是韩国进口产品的统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