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朝鲜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对朝鲜出口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限制对朝鲜出口原油。
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及之后的每12个月期间内,各国对朝原油(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09的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过400万桶或52.5万吨。
对朝出口上述数量以外的原油须符合以下条件:安理会制裁委事先逐案审批认定仅用于民生目的、且与朝鲜核导计划或被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107)、2371(2017)、2375(2017)及2397(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它行为无关。
(三)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暂停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